江南翻译一般行政士事务所(以下简称“本事务所”)依据韩国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第30条,为保护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并迅速、顺畅地处理相关投诉,特制定并公开以下个人信息处理方针。
第1条(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)
本事务所为以下目的处理个人信息,不会用于目的以外的用途。如使用目的发生变更,将依据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第18条另行征得同意等,履行必要措施。
- 咨询及问询答复:答复网站问询、电话、电子邮件、KakaoTalk·微信(WeChat)咨询并提供报价
- 业务办理:翻译(韩译中·中译韩等)、翻译公证委托代办、出具翻译确认证明书、海牙认证(Apostille)·领事认证代办,以及其他受托行政文件的制作·提交代办
- 合同履行及结算:费用说明、付款确认、开具税务发票·现金收据
- 履行法定义务:依据韩国《行政士法》制作·保管业务处理簿等
第2条(处理的个人信息项目)
| 类别 | 收集项目 | 收集方式 |
|---|---|---|
| 网站问询 | (必填)姓名、联系方式、电子邮件、问询内容 | 网站问询表单 |
| 电话·即时通讯咨询 | 姓名(或昵称)、电话号码、即时通讯账号、咨询内容 | 电话、KakaoTalk、微信(WeChat) |
| 业务委托 | 委托人姓名、联系方式、电子邮件、地址、委托文件中记载的个人信息 | 电子邮件、到访、邮寄、即时通讯 |
| 结算 | 汇款人姓名、营业登记号(法人·个体经营者)、接收税务发票的电子邮件 | 委托人提供 |
| 自动收集 | 访问IP、访问时间、浏览器信息、Cookie | 使用网站时自动生成 |
※ 翻译·公证·认证对象文件中可能包含护照号码、外国人登录证号码、居民登录号码等 唯一识别信息,以及犯罪记录、健康(诊断书·病历)等 敏感信息。本事务所仅在办理受托业务所需的范围内处理此类信息,并依据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第23条·第24条,仅在取得信息主体 单独同意或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进行处理。
第3条(个人信息的处理及保存期限)
个人信息的收集·使用目的达成后,本事务所将立即销毁。但以下情况将保存至相应期限。
| 类别 | 保存期限 | 依据 |
|---|---|---|
| 咨询·问询信息(未形成委托的) | 咨询结束后1年 | 信息主体同意 |
| 委托文件复印件及译文 | 业务完成后1年 | 信息主体同意(用于应对补发·更正请求) |
| 业务处理簿 | 3年 | 《行政士法》及其施行令 |
| 交易及税务相关凭证 | 5年 | 《国税基本法》 |
| 网站访问记录 | 3个月 | 《通信秘密保护法》 |
第4条(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)
本事务所仅在第1条所列目的范围内处理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,仅在取得信息主体同意或有法律特别规定等符合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第17条·第18条的情况下,向第三方提供。
为办理业务,经委托人同意,可按以下方式提供。
| 接收方 | 提供目的 | 提供项目 | 保存期限 |
|---|---|---|---|
| 公证人·经认可办理公证的律师事务所 | 翻译公证委托 | 委托文件及译文中记载的信息、委托人姓名·联系方式 | 依接收方相关法律规定 |
| 韩国外交部等海牙认证出具机构 | 申请海牙认证·领事认证 | 申请文件中记载的信息 | 同上 |
| 外国驻韩使领馆(中国驻韩国大使馆等) | 申请领事认证 | 申请文件中记载的信息 | 同上 |
| 主管行政机关 | 代为提交委托人要求的文件 | 提交文件中记载的信息 | 同上 |
第5条(个人信息处理的委托及境外转移)
① 为顺利开展业务,本事务所按以下方式委托处理个人信息。
| 受托方 | 委托业务 |
|---|---|
| Cafe24 | 网站及问询表单数据保管 |
| Google LLC | 电子邮件(Gmail)收发及保管 |
② 签订委托合同时,本事务所依据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第26条,在书面文件中明确禁止委托业务目的以外的处理、安全保障措施、再委托限制、对受托方的管理·监督及损害赔偿等责任事项,并监督受托方是否安全处理个人信息。
③ 因使用电子邮件服务,个人信息将按以下方式转移(保管)至境外。
| 项目 | 内容 |
|---|---|
| 接收方 | Google LLC(联系方式: https://support.google.com/policies) |
| 转移目的国 | 美国等Google数据中心所在国家 |
| 转移时间及方式 | 收发电子邮件时通过网络传输 |
| 转移项目 | 电子邮件地址、姓名、邮件正文及附件中包含的信息 |
| 使用目的及保存期限 | 提供电子邮件服务 / 至账户删除或委托合同终止时 |
信息主体如不希望个人信息转移至境外,可不使用电子邮件,改为到访或邮寄方式提交文件。
④ KakaoTalk·微信(WeChat)咨询由信息主体直接使用相关服务(Kakao Corp.、Tencent),相关服务中的个人信息处理遵循各运营商的个人信息处理方针。
第6条(个人信息的销毁程序及方法)
① 保存期限届满或处理目的已达成的个人信息将立即销毁。
② 依其他法律规定须保存的,将相关个人信息转移至单独的文件或保管场所分开保存。
③ 销毁方法
- 电子文件:采用技术手段永久删除,确保无法恢复·再现
- 纸质文件:用碎纸机粉碎或焚烧
第7条(信息主体及法定代理人的权利·义务及行使方法)
① 信息主体可随时要求本事务所提供个人信息查阅、更正·删除、停止处理及撤回同意。
② 可通过书面、电话、电子邮件等方式行使权利,本事务所将立即(10日内)处理。
③ 可通过法定代理人或受托人等代理人行使权利,此时须提交授权委托书。
④ 其他法律明确规定该个人信息为收集对象或负有保存义务的,不得要求删除。
⑤ 本事务所处理未满14周岁儿童的个人信息时,将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。
第8条(个人信息安全保障措施)
为确保个人信息安全,本事务所采取以下措施。
- 管理措施:尽量减少个人信息处理人员,制定并实施内部管理计划
- 技术措施:为办公电脑及账户设置密码,使用两步验证,网站采用安全连接(SSL),安装并更新安全软件
- 物理措施:文件柜加锁,办公室出入管控
第9条(个人信息自动收集装置的设置·运行及拒绝)
① 为方便使用,本事务所网站可能使用Cookie。
② 信息主体可通过浏览器设置(例:Chrome — 设置 > 隐私和安全 > 第三方Cookie)拒绝存储Cookie。拒绝存储Cookie时,部分功能的使用可能受到限制。
第10条(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)
为统筹个人信息处理相关业务、处理相关投诉及救济损害,本事务所指定以下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。
- 姓名:李香花
- 职务:代表行政士
- 联系电话:010-5284-2755
- 电子邮件:gangnamtrans@gmail.com
第11条(权益侵害救济方法)
信息主体为获得个人信息侵害救济,可向以下机构申请纠纷调解或咨询等。
- 韩国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:(无需区号)1833-6972(www.kopico.go.kr)
- 韩国个人信息侵害举报中心:(无需区号)118(privacy.kisa.or.kr)
- 韩国大检察厅:(无需区号)1301(www.spo.go.kr)
- 韩国警察厅:(无需区号)182(ecrm.police.go.kr)
第12条(个人信息处理方针的变更)
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自2026年10月9日起适用。内容如有变更,将于施行7日前起通过网站公告。